什么是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有哪些?

什么是立体商标?哪些三维商标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在我国,很多企业和商家都会注册商标,有些企业甚至会抢注商标,那么哪些三维商标是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的,关于什么是立体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理由在于,商标的功能在于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即消费者能够通过查看商标较容易的将甲商品与乙商品区分开来。长久以来,消费者将文字和图形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习惯性标志,尤其在不属于相关商品惯用词汇出现时,会认为其属于商品特有的标识。而立体商标由于其与商品有密切联系,承担着容纳商品的实用功能,因此,更容易让消费者识别为商品包装容器而非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2)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2818号立体商标, 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其独特的陶器包装造型古朴别致,产品一经推出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看到该独特的包装瓶,无需看瓶身上的文字标识就可以判断该酒是来源于酒鬼酒公司的产品。因此,该酒瓶容器立体标志具有了立体商标固有的显著性。

怎样的三维标志才易被认为商标?通常情况下,商品包装物的设计越简单,越容易被识别为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 因此,商品包装物立体标志要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需要进行显著性的设计。 但并非具有独特的设计就一 定具有显著性, 只有当该设计给消费者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使消费者克服了将这种设计仅认读为产品包装的认知 ,消费者看到该商品包装形状,无需仔细辨认包装上的文字、 图形等其他具有商标标识作用的元素 ,仅凭包装物形状本身就能判断商品或商品生产者时,这个商品包装物立体标志就承担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了商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2)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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